婚姻继承中涉及公证+律师的10个热点场景——传统创新与协同易游娱乐城- YY易游体育官方网站- 体育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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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庭结构日益多元、财富形式愈发复杂,公证早已不再囿于“公信证明”的传统认知范畴,深度渗透到婚姻家事调解、财富有序传承、养老托付规划等家事需求的各个方面。据2025年8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公证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上半年,仅北京市公证机构便已办理公证事项1400万余件。与此同时,司法部在2025年启动的“公证规范优质”行动中明确提出:“鼓励公证机构参与破产清算、遗产管理等财产管理事务,遗嘱监护、意定监护等领域的监督服务,以及民事信托、慈善信托等活动的法律服务。”司法部同时倡议公证与律师、信托等机构开展协作,这意味着公证+律师+金融创新的服务模式,将成为未来解决婚姻家事难题的新亮点。
结合笔者律师团队实务经验,笔者从离婚财产分割、遗产有序继承、养老规划落地三个核心维度,梳理实务中常见且实用性强的10种公证类型,为读者清晰呈现各场景下“公证+律师”的多维纠纷解决路径。
适用场景:富裕家庭的二、三代,个人名下财产(如房产、股权、金融资产)较多的单身人士,大龄再婚且存在婚前个人财产隔离需求的人士等。
由于中国实施夫妻财产法定共有的制度,所以意味着一旦踏入婚姻,夫妻二人将成为经济共同体。法律规定不能满足所有的家庭经济形式需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和部分分别所有几种约定的财产制度。
其实,婚前/夫妻财产协议无需公证即可生效,但公证具有两大核心价值:一是公证机构会对协议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帮助双方减少“限制人身权”“显失公平”等条款无效的风险,确保协议内容规范;二是公证文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提升协议的证据效力。
笔者在为家族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时,常会将婚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纳入家族落地环节——通过公证的仪式感,强化家族成员对“婚姻财产约定”原则的重视,同时以公证文书的确定性,避免后续因协议效力争议影响家族财富传承。
一般来说,婚前是签署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协议的最佳阶段。婚后签署需以双方完全自愿为前提,且可能因“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引发争议,阻力远大于婚前。
(1)须罗列财产的场景:实务中,如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或约定婚后获得的特定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指定某套婚后购买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时,需明确财产的具体信息(如房产坐落、不动产权证号、股权所在公司名称、金融资产账户信息等),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条款无法执行;
(2)不须罗列财产的场景:仅约定“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概括性分别财产制,不须逐一罗列现有财产,但建议在协议中注明“双方婚前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避免歧义。
公证机构办理的是“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需提交双方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如不动产权证、股权证明)、律师拟定的协议草稿,公证员会对双方进行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最终出具针对上述协议的《公证书》。
实务中,无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是所有财产分割的细节都可以事无巨细写到协议或调解书中,这就造成当事人凭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调解书去办理实际财产的分割过户手续,会因内容过于概括导致登记机构拒绝办理分割或过户。例如《离婚协议书》仅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未明确过户时间、是否需男方配合提交材料、税费承担方式;如果男方拒绝配合过户,女方可能因“约定不明”无法单独办理过户;除此之外,实务中部分登记机构(如某些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以“缺乏明确执行依据”为由,拒绝仅凭离婚协议或调解财产过户申请的情形,还需要当事人凭双方签署并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具体变更登记手续。
所以,和很多老百姓理解的不同,要想顺利办完离婚后财产分割登记手续,建议要么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把相关分割细节规定清晰,要么打听清楚所涉机构的文件要求(如是否要求单独的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阶段一并起草《财产分割协议》并办理公证。该协议需包含如下内容:
逐项列明财产的过户安排,包括过户完成期限、是否需要对方配合办理过户、税费承担方、未按期过户的违约责任等。
在实务中,笔者团队发现并不是所有客户,甚至是律师都知晓离婚协议或者相关法律文件中其实可以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因此,如需拟定财产分割协议,建议细化违约责任,如明确一方不配合过户时的赔偿范围,同时约定“公证后的协议可作为单方过户依据”,为后续起诉提供事实依据。
因此,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律师在起草供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时至少明确以下四点内容:过户期限、配合义务、税费承担方及违约责任。在与公证处配合时,一般需要律师端提前拟定好协议文本并发至公证员,由公证员对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进行审查,确认无歧义后办理公证。需要强调的是,有些登记机构对于办理财产过户的具体要求(包括是否需要公证、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等)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办理公证前提前与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中证登等机构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单独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或是否需要公证。
适用人群:婚姻、继承、抚养、监护等场景中,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的群体,如离婚抚养费支付、继承遗产暂存、意定监护养老资金管理等。
公证处的提存服务,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将货币等财产存放在专用账户,待约定条件成就时,再向接收方交付的服务。这一服务可弥补我国银行“共同账户”功能不足的短板,为互不信任的当事人建立中立的财产(尤其资金)的监管机制。
财产提存托管公证的典型适用场景,笔者团队总结如下,也欢迎读者朋友留言补充:
如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男方,男方需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为了避免男方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风险,双方可提前将房屋折价款提存至公证处,待条件满足后(如女方配合将房屋过户至男方名下),由女方向公证处申请支付款项。
如继承人对遗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但需等待某一条件成就(如“未成年继承人成年”“房产出售后分割房款”),可将存款、售房款提存至公证处,待条件满足后由公证处按约定比例分配给各继承人。
如老年人选择非亲属(如朋友、护理人员)作为意定监护人时,可将每月生活费、医疗备用金提存至公证处,意定监护人需凭消费发票(如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收据)向公证处申请报销,公证处审核后支付资金,从根本上防止资金被挪用。
结合笔者团队和多个公证处的沟通情况来看,不同的公证处对于可以办理的提存项目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公证处要求提款人必须与提存申请人为同一人,有的公证处要求必须是双方在有生效判决书或者有效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提存。因此,如客户面临问题希望通过提存来解决,建议律师提前多咨询几家公证处服务范围和要求后再去优化服务方案。有时,一个简单的公证提存会产生打破信任僵局的奇效。
不过,提存是需要支付服务费用的。对于提存的收费,目前大部分公证处按提存金额的比例收取,通常为0.15%-1%,具体以各公证处公示的《服务收费标准》为准。
适用人群:希望通过个性化遗嘱分配遗产(如将部分财产留给非法定继承人、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同时防范“遗嘱无效”“继承人篡改”“财产信息丢失”风险的群体,尤其适合名下财产类型多、继承人关系复杂的高净值人士。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形式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效力与公证遗嘱一致。但笔者团队结合多年的诉讼实务经验,认为公证遗嘱仍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1. 专业辅导:公证员会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留份”等无效情形,同时指导立遗嘱人明确遗产范围、继承人信息,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遗嘱无法执行。
2. 系统存档:公证处会将遗嘱原件、立遗嘱人身份证明、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材料纳入档案管理,可有效防止遗嘱原件毁损、灭失或被篡改带来的风险。
3. 专业问询:公证员会单独与立遗嘱人谈话,确认其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到欺诈、个别继承人胁迫。谈话过程会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后续继承人以“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受胁迫”为由主张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可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遗产所在地、遗嘱订立地的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无需在户籍地办理。有些客户基于隐私保护,希望在外地订立遗嘱,则需按照上述要求制造公证连接点,否则可能被公证处拒绝。
目前国内公证处一般仅对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境内注册公司的股权等财产的遗嘱内容进行公证;位于境外的财产(如境外房产、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建议根据财产所在地法律办理遗嘱。如果当事人存在境内外财产时,建议协同境外律师制定涉外遗嘱,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遗嘱无效。
对于大部分公证处来说,公证遗嘱收费在200-600元不等,但具体收费情况以各公证处公示的《服务收费标准》为准。
适用人群: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协商解决继承事宜,须办理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登记类财产过户的群体。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登记类财产的所有权变动需以“继承”为依据,实务中涉及遗产继承过户,遗产登记机构要求继承人要么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要么出具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配合过户的依据。在继承人没有争议情形下,选择继承权公证即可。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对“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遗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出具的公证文书,其核心作用是:为财产登记机构(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继承人有权继承”的合法依据,避免因“继承人身份不明”“继承份额争议”导致财产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因此,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完全不同,遗嘱公证是立遗嘱人表达自己的传承意愿,而继承权公证需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 被继承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 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若有代位继承、转继承情形需明确)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3. 遗产的具体信息(如房产坐落、不动产权证号、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及持股比例)及遗产的合法性证明(如不动产权证、银行存款查询结果)。
基于此,与遗嘱公证相比,继承权公证的审查更为严格,以继承父母房产为例,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3. 亲属关系证明(可由单位、社区居委会或其他被继承人档案所在机构出具,或派出所出具)。
6. 若有继承人放弃继承,需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可在公证处现场签署,但签署时间需要在继承开始之后)。
若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提供部分证明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缺失),则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需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获取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再凭该等生效法律文财产过户。
若部分继承人已经变更国籍身份,需要律师协助继承人根据继承人所在国的法律出具“同一人证明”,如声明此前中国护照/身份证下的张某,是美国护照下的Nancy,避免因身份信息不一致导致公证受阻。同一人认证在国内使用,需要完成海牙认证,程序相对繁琐。笔者提示客户,有移民境外子女的家庭,需要提前咨询境外律师,届时方能顺利完成同一人认证和海牙认证。
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无法提供亲子关系证明,也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如早年出生未办理)的,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提前委托律师规划传承安排。即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就应咨询律师相关证据收集与保全的专业做法,而非等到开始继承后再亡羊补牢,最终无据可查。如确实找不到直接证明的,可通过社区居委会证明、单位人事档案等材料,在被继承人身故后构建“亲子关系”证据链,满足公证处的审查要求。
从生前的养老规划安排,到身后的遗产有序传承,公证早已成为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服务生态不可或缺的角色,家事律师、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在为客户服务时,建议充分考虑公证的助力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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